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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925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菜园子安置小区0幢01-14室。 经营者:***,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菜园子安置小区0幢01-1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16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朗润得建材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热  木·买明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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