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宇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顺县宇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063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顺县宇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669108834),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小区B12幢2-4号。
法定代表人蓝双江。
被告***,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顺县宇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泰顺县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