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7166号
申请人:无锡市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HWW460,住所地无锡市嘉业财富中心6号楼1908-1910。
法定代表人:王家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悦,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