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执1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农行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星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大道(星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成,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川1923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星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08860元及利息28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星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51192300100000142161账户存款36947.25元。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星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3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谭昆贤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