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善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928民初3433号 原告:河南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40Y7MC7N。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武善魁,男,1973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仙河镇。 被告:***,男,1990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仙河镇。 原告河南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善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善魁通过陕西法院微庭审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已垫付工人工资款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中标了晋城市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观澜城A块7#、8#、9#商住楼项目。2021年6月,原告将木工部分的劳务交由被告武善魁班组具体实施,被告武善魁先后组织40余人进场施工。被告施工工程总量114867m2,原告与被告约定按照34元/m2计算,再由被告武善魁按每个工人工作量支付工资,武善魁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并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工程完工后交付验收应付被告武善魁3905478元(含工人工资2986542元)。原告与被告协商于2022年1月29日全额支付了工人工资,被告武善魁出具了收条和***,2022年6月,武善魁带领个别工人通过信访、投诉等方式威胁原告,致使原告迫于政府压力于2022年6月24日再次***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支付了585990元工资。二被告未将原告第一次支付50万元工人工资发放,私吞了该款,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返还无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武善魁辩称,二被告未承包原告任何工程,二被告作为工人代表,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给付二被告50万元由***于2022年2月分批次发放给一起务工工人;按照原、被告实际约定单价36元每平米结算,还差20余万元工资未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原告中标了晋城市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观澜城A块7#、8#、9#商住楼项目。2021年6月,原告将木工部分的劳务交由被告武善魁班组具体实施,被告武善魁先后组织40余人进场施工,被告施工工程总量114867m2,原告与被告约定结算工程款后由被告武善魁按每个工人工作量支付工资,武善魁、***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并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原告与被告协商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了50万元工人工资,被告武善魁出具了收条和***,收条载明“晋城***澜城8#9#***工人工资共计叁佰叁拾伍万陆仟叁佰伍拾壹元整。包括2022年1月29日以前所有借支<2856351元>余下<500000元>打入***账户为准,卡号62192305050********,收款人武善魁。”***载明“我承诺晋城***澜城8#9#***在收到本次付款伍拾万元整,全部发放到工人卡上。如出现工人上访、闹事均由我本人承担,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上付款工人工资全部付清。承诺人:武善魁。”2022年6月,武善魁带领个别工人通过到泽州县信访要求原告支付欠付工人工资,原告***县政府**了情况,并于2022年6月24日再次通过泽州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向被告武善魁组织的工人支付了共计585990元工资。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当庭**外,有原告提交的***出具的50万元收条及***、2022年6月原告***县住建局转账截图、工程量确认单、8#9#***面积明细及给付武善魁、***共计3458897元木工劳务款明细、2021年9月、10月、11月工资表及工人工资转账流水。原告在泽州县政府及人社部门**材料、录像视频,被告提交的工人工资发放清单及转账截图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二被告是否私吞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的工人工资50万元?原、被告对于2022年1月29日原告公司向被告***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事实无争议,而二被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和转账截图虽有瑕疵,但经补正后能够证实被告***将50万元款项于2022年2月分批转账给了组织务工的工人,原告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二被告私吞该款,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2022年6月24日支付工资款与2022年1月29日支付的50万元工资款系重复支出?2022年1月29日被告武善魁出具收条中记载原、被告在观澜城项目木工工人工资已结算3356351元,亦或是原告提交的《观澜城项目8#、9#木工班组工程款付款明细》中记载给付被告武善魁、***总款3458897元,与原告诉状中**的应结算给付武善魁3905478元(含工人工资2986542元)还有部分差额未付,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以及原告提交的给泽州县政府的《**材料》均承认双方对于工程验收后原告仅支付工人工资部分,并未就武善魁木工工程剩余项目结算完毕,原告也未提交双方最终结算手续,故无法查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有超出双方结算的部分,即不能认定原告2022年1月29日与2022年6月24日给付两笔款项系重复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中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存在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九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河南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