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沁园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沁园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9263号
原告:杜垒垒,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沁园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东高庄商务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秦保峰。
原告杜垒垒与被告河南沁园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杜垒垒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垒垒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垒垒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