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宏泰建工集团伊犁益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2财保11号
申请人:**,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伊犁益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3550000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伊犁益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饶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