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金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2财保126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重庆路朝东1777号中杰·新城8号楼2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谭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亚中机电对面37号华厦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2,000,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出具的2,000,000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2,00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