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1号
原告:伊犁志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公园大地一期商住小区3号楼2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信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亚中机电对面37号华厦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伊犁志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志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志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荆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