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吉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3964号
原告:洞口县吉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平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MA4QTWR484。
法定代表人:肖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湖,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洞口县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091983865J。
法定代表人:曾勇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西路竹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GA2D70。
法定代表人:刘珍,该公司经理。
原告洞口县吉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洞口县吉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吉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吉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4元,减半收取计4232元,由原告洞口县吉如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五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丽丽
书 记 员 黄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