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5民初2344号
原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中林路10号3层003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里,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岷,该公司员工。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瑞,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孙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数额计算),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卢殿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