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2民初1724号
原告:山丹县众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342U6XC。
地址:山丹县西大街西苑小区6号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4609748L。
地址: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被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611449016。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中林路10号3层003号-303室。
被告:黄某,男,汉族,35周岁,甘肃省民乐县人,系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天然气分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丹县众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丹县众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丹县众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山丹县众华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希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