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威尔玛大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03民初3812号
原告:辽宁威尔玛大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红旗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富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
负责人:张红梅。
被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大教梁10号3楼二单元1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原告辽宁威尔玛大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甘肃丰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威尔玛大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95.2元,由原告负担,余款7395.2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邢延权
人民陪审员  罗予卿
人民陪审员  刘 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