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703执保77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人)、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网络查控,本院已于2021年3月11日、15日分别对被保全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的存款在1313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实际控制金额为530465.41元和31183.37元,合计561648.78元。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保全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现已解除对被保全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至此,(2021)川1703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书实施保全的部分已全部解除,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