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闵超、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02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闵超,男,生于1967年2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1年10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闵超、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702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蒲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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