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703民初2638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02857H。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2座27楼01、05-A、06室。
负责人:***,职务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42299291W。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110号商贸中心2楼3号。
法定代表人:闵学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已与被告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为4610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严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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