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永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达州市永顺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7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达州市永顺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达州市永顺电梯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