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522民初125号
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62649294L。
法定代表人:周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中昊博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202MA74BY4E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昊博电力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告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依法延期审理。于2020年7月20日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786.79元,减半收取9393.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拉巴
审判员大次德吉
人民陪审员边巴占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次旦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