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昌都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02民初287号
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昌都供电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昌都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2019年8月13日,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铁球
审判员拉西
审判员高金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