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与黎博建设有限公司、启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 D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62649294L。

法定代表人:周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工布民俗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4332089078。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733XQ。

法定代表人:龚一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0)藏040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俊能公司请求:撤销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0)藏0402民初539号民事裁定,依法该判。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是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公司起诉情况看,发包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启东公司,启东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俊能公司和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俊能公司和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公司进行施工,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依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可以进行分包,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公司起诉标的金额,可以认定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达娃央宗

审 判 员 李 俊 丰

审 判 员 查 木 热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陶 金 平

书 记 员 卓玛边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