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科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704号
申请人:江苏科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550687689,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史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明,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62649294L,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月。
申请人江苏科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