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与成都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1446号
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澍,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珠,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石灰市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吕娴
书 记 员 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