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450号
原告: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425800484M。
法定代表人:李浩年,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山城路**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牟 鹏
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
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曲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