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栖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450-1号
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425800484M。
法定代表人:李浩年,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栖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名称:山东省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山城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局长。
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栖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名称:山东省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鲁0686财保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名称:山东省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栖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名称:山东省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牟 鹏
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
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曲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