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2248685T,住所地常州市五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戈耀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瑞英,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国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7965498XJ,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矿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光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国光公司还应支付常矿公司货款及质保金合计892024元(其中,以6090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以28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及保全费17700元。因国光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常矿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国光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国光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国光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国光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9年3月5日、2019年8月19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国光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国光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已停产停业,本院将国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8月22日,本院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国光公司位于江阴市镇澄路2600号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号:fsg10084408、fsg0003206、fsg10039983)。
2019年8月23日,本院至江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了国光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奔驰牌汽车。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常矿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国光公司的财产线索。常矿公司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国光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国光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国光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车辆,但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常矿公司也未提供国光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浩明
审 判 员 高 山
审 判 员 尹德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吉 祥
书 记 员 高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