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执215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戈耀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郑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804民初6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188000元,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1188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二、如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付款,原告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42179元,减半收取210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89.5元,原被告双方分别自愿负担13044.75元,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根据申请执行人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魏伟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执行人员到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地址进行了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因新冠疫情影响,本院暂时未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61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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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赵传豹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