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9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53940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中基日造重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2的存款人民币258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