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岭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龙岩永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岭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7820号
原告:江苏海岭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58号致远大厦10楼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3247622D。
法定代表人:陈里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石金、傅晓云,福建法元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鹤,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月雷,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第三人:龙岩永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岩大道与金鸡路交叉口闽西交通综合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749J87。
法定代表人:郭艳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文,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江苏海岭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岭智能公司)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路桥公司)、第三人龙岩永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永杭高速公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岭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石金、傅晓云,被告中建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鹤、窦月雷,第三人永杭高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岭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建路桥公司立即支付海岭智能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133159.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因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需要,第三人永杭高速公司在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2017年10月30日,原告海岭智能公司参与此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并以7960000元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人。2017年12月6日,海岭智能公司向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696000元。2017年12月7日,以海岭智能公司为卖方,永杭高速公司为买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HGS-HT-2017-03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第一条:项目概况…第二条、卖方承担的服务任务包括:永杭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由1个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包含项目综合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1个监控中心以及网络组网建设构成。第三条、本合同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成交通知书;(4)合同条款;(7)投标报价部分及根据中标价下浮后报价清单文件;…第四条、买方和卖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第六条、合同价款:服务费按最终确定的价格。第七条、付款方式、投入使用时间和验收时间: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投入使用时间及验收时间在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中已规定。…”另《合同条款》主要约定:“1.定义:1.2“合同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即: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使用指导、检验、配合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材料等全部费用,实行清单固定单价按实结算。…6.交货时间及方式:…7.付款方式:7.1系统技术服务费用(1)合同签订、正式开工一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项目预付款;(2)系统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项目款项;(3)项目进入维护期后,第一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项目款项;(4)项目进入维护期后,第二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项目款项;(5)剩余10%,待本项目交工验收通车后28天内支付。…9.质量保证:…10.验收标准和要求:…”。
2017年12月20日,以中建路桥公司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A1、A2、A3、A4、A5、A6项目经理部为甲方,海岭智能公司为乙方,永杭高速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HGS-HT-2017-04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一、签署背景:永杭高速公司与海岭智能公司于2017年12月签订了《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永杭高速公司与中建路桥公司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A1、A2、A3、A4、A5、A6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路基土建工程施工(A1\A2\A3\A4\A5\A6)合同段合同文件中相关合同条款,经三方友好协商,由甲方承继原合同所规定的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甲方负责。二、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书;(2)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原合同;(3)构成原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三、权利义务划分:…四、合同款项及其支付情况:1.原合同总价: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价7960000元;2.甲方各项目部与乙方签约合同金额为A1:1419093元、A2:1327194元、A3:1221045元、A4:1334708元、A5:1443340元、A6:1214620元,由甲方按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3.付款之前乙方需向甲方财务管理部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严格按照原合同付款时间及时支付,丙方有义务督促甲方遵守付款约定。4.各合同段清单及中标单价附后,按甲、乙、丙三方认可的实际完成数量进行中间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五、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海岭智能公司按约向中建路桥公司和永杭高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5月22日经中建路桥公司A1-A6项目经理部及永杭高速公司共同验收,评定工程质量达到规定和设计要求,等级为优良。永杭高速(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高速公路)亦于2020年1月23日上午正式通车。海岭智能公司与中建路桥公司及永杭高速公司结算,工程总价为7057588元。截至2020年1月2日,海岭智能公司共向中建路桥公司提供总额为7057588元的建筑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中建路桥公司仅支付5924428.9元,仍欠1133159.1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款中建路桥公司应于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但中建路桥公司经多次催促至今未支付。综上,海岭智能公司认为中建路桥公司拒不按约支付尚欠的服务费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此,海岭智能公司诉至法院。
中建路桥公司辩称,一、对于案涉项目工程款部分,因永杭高速公司拖欠我司信息化建设费用,导致我司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垫付给海岭智能公司。海岭智能公司与永杭高速公司签订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海岭智能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永杭高速公司负责支付工程款。后海岭智能公司、永杭高速公司与我司签订《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海岭智能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我司负责支付工程款,永杭高速公司负责监督。《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的前提是在永杭高速公司将该部分工程款支付我司后,我司向海岭智能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三方友好合作,我司代永杭高速公司先行向海岭智能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因永杭高速公司长期拖欠信息化建设工程款,导致我司资金紧张,未能及时垫付给海岭智能公司。二、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应当由永杭高速公司承担付款责任。1.2016年8月,我司与永杭高速公司分别签订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A1、A2、A3、A4、A5、A6标段(以下简称“永杭项目”)工程承包合同,海岭智能公司主张的信息化建设费用并未在永杭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注明,不属于建安施工总承包价款即建安费的组成部分。2.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第8-12页)规定,概算总金额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所列内容中不包含建设项目信息化费。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文件《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闽高路工(2011)448号中规定“各项目业主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文件《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推广混凝土拌合站监控系统的通知》闽高路工(2017)70号中规定“由项目业主统一与技术服务商签订合同,施工单位配合并落实”。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还是按照福建省行业管理要求,拌合站、预制梁场、试验室等数据上传监控费用均不在建安费中。同时按照工程标的与费用匹配对等的原则,两项工作均属于业主统筹事项,其费用不在建安费中。永杭高速公司作为永杭项目的业主,应当承担信息化建设费用即案涉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三、退一万步讲,如永杭高速公司坚持认为案涉工程款属于建安费组成部分,那么永杭高速公司与海岭智能公司签订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合同协议书》无效,案涉工程款应当由该工程成果的实际享有者永杭高速公司来承担。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永杭高速公司作为永杭项目的发包人即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该工程信息化建设的分包人。2.2016年8月,我司与永杭高速公司签订永杭项目施工合同,如永杭高速公司认为案涉信息化建设费用属于建安费的组成部分,那么应由我司享有该项目的招标权,而非永杭高速公司。但事实上,永杭高速公司于2017年10月对案涉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与海岭智能公司签订案涉工程合同,我司认为该合同因永杭高速公司不享有招标权而自始无效,进而海岭智能公司、永杭高速公司与我司签订的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无效。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应当按照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确定付款责任主体。案涉工程的开展是由于永杭高速公司为更好地开展各项工程管理工作,以掌握工程动态,永杭高速公司是海岭智能公司信息化建设成果实际享有者,应当承担案涉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同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惯例,信息化建设费用通常由业主承担,永杭高速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业主,并未将该笔费用支付给我司,因此永杭高速公司理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四、双方合同及三方权责协议未约定资金占用费,故我司不应承担该部分费用。即使应支付资金占用费,也是由于永杭高速公司延迟支付导致我司垫付不及时,应由永杭高速公司承担。综上,我司认为案涉工程款应当由永杭高速公司承担,我司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同时,我司对代永杭高速公司向海岭智能公司垫付工程款部分保留追索的权利。
永杭高速公司辩称,本案与永杭高速公司无关,永杭高速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和施工总承包)经过公开招标,确定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为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中建路桥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永杭高速公路的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叉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等及其相关工程的材料采购、施工及缺陷责任修复。为降低投资成本,施工总承包人可将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范围的工程授权项目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选择第三方施工单位,由此节省的投资归施工总承包人所有。施工总承包人无相应资质和能力范围的工程,则项目公司有权将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并由中标的施工单位组建合格的项目部进行施工。2017年12月20日,海岭智能公司、中建路桥公司及永杭高速公司三方签订的永杭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约定,中建路桥公司履行涉诉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款项由中建路桥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相关规定支付给海岭智能公司。因此,海岭智能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永杭高速公司无关,永杭高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海岭智能公司、中建路桥公司、永杭高速公司围绕各自的诉辩主张分别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对于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因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需要,第三人永杭高速公司在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2017年10月30日,原告海岭智能公司参与此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并以7960000元成为该项目的成交人。2017年12月6日,海岭智能公司向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696000元。2017年12月7日,以海岭智能公司(卖方)与永杭高速公司(买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HGS-HT-2017-03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约定“项目概况…第二条、卖方承担的服务任务包括:永杭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由1个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包含项目综合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1个监控中心以及网络组网建设构成…”;第三条约定“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成交通知书;…(4)合同条款;(7)投标报价部分及根据中标价下浮后报价清单文件…”;第四条约定“买方和卖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服务费按最终确定的价格”;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投入使用时间和验收时间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投入使用时间及验收时间在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中已规定”。另《合同条款》第1条约定“定义:本合同下列述语应解释为:1.2“合同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即: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使用指导、检验、配合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材料等全部费用,实行清单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第6条约定“交货时间及方式”;7条约定“付款方式7.1系统技术服务费用(1)合同签订、正式开工一周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项目预付款;(2)系统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项目款项;(3)项目进入维护期后,第一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项目款项;(4)项目进入维护期后,第二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项目款项;(5)剩余10%,待本项目交工验收通车后28天内支付”;第9条约定“质量保证…;第10条约定“验收标准和要求…”等内容。2017年10月31日,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知海岭智能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人。海岭智能公司以7960000元成为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项目的成交人。海岭智能公司向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交履约保证金696000元。
2017年12月20日,中建路桥公司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A1、A2、A3、A4、A5、A6项目经理部(甲方)与海岭智能公司(乙方)、永杭高速公司(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HGS-HT-2017-04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签署背景永杭高速公司与海岭智能公司于2017年12月签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永杭高速公司与中建路桥公司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A1、A2、A3、A4、A5、A6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路基土建工程施工(A1\A2\A3\A4\A5\A6)合同段合同文件中相关合同条款,经三方友好协商,由甲方承继原合同所规定的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甲方负责。”;第二条约定“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书;(2)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原合同;(3)构成原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四约定“合同款项及其支付情况1.原合同总价: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价¥7960000元;2.甲方各项目部与乙方签约合同金额为A1¥1419093元、A2¥1327194元、A3¥1221045元、A4¥1334708元、A5¥1443340元、A6¥1214620元,由甲方按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3.付款之前乙方需向甲方财务管理部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严格按照原合同付款时间及时支付,丙方有义务督促甲方遵守付款约定。4.各合同段清单及中标单价附后,按甲、乙、丙三方认可的实际完成数量进行中间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第五约定“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岭智能公司按上述合同约定将永杭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即1个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包含项目综合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1个监控中心以及网络组网卖给中建路桥公司A1-A6项目部,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5月22日,海岭智能公司的永杭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项目经中建路桥公司A1-A6项目经理部及永杭高速公司共同验收,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永杭高速公路(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高速公路)于2020年1月23日上午正式通车。海岭智能公司与中建路桥公司及永杭高速公司经结算,永杭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总价为7057588元。截至2020年1月2日,海岭智能公司向中建路桥公司提供总额为7057588元的建筑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建路桥公司支付海岭智能公司永杭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款5924428.9元,尚欠工程款1133159.1元。后经催讨无果,海岭智能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海岭智能公司与永杭高速公司签订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合同协议书》、与中建路桥公司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A1、A2、A3、A4、A5、A6项目经理部、永杭高速公司签订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中建路桥公司将购买的永杭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即1个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包含项目综合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1个监控中心交给海岭智能公司安装施工,海岭智能公司按上述合同约定将永杭高速公路信息化管理系统即1个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包含项目综合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综合管理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1个监控中心进行安装并进行网络组网完毕,中建路桥公司龙岩永杭高速公路工程A1、A2、A3、A4、A5、A6项目部及永杭高速公路对海岭智能公司安装施工的上述信息化管理系统验收合格,质量优良。截至2020年1月2日,中建路桥公司已支付海岭智能公司上述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款5924428.9元,尚欠1133159.1元。按上述合同约定,中建路桥公司应于验收合格通车后28天内付清,但中建路桥公司至今未付。中建路桥公司拖欠海岭智能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付。海岭智能公司的诉请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中建路桥公司主张上述协议的前提是在永杭高速公司将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款支付其司后,其司才向海岭智能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永杭高速公司拖欠其司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款,导致其司资金紧张,无法及时垫付给海岭智能公司。中建路桥公司的上述主张不符合《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三方权责关系转让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海岭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33159.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22元,减半收取为7611元,由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萍(代)
附注:一、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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