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

顾建平、印永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601号之三
申请人:顾建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印永胜,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印荷仙,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M8203E,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庄,总经理。
案外人:泰兴市张桥镇人民政府。
本院受理申请人顾建平与被申请人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顾建平的申请,本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的价值32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据此于2021年4月30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对张桥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320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实际足额冻结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10250251010000040240)资金3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保全的金额已足额冻结,其他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对泰兴市张桥镇人民政府享有债权32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爱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红燕
书 记 员 朱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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