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

顾建平、印永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601号之五
原告:顾建平,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印永胜,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印荷仙,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M8203E,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平与被告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苏1283民初36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1283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经生效判决确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故相关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21025025101000004024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爱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季 婷
书 记 员 朱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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