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

顾建平、印永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601号之四
申请人:顾建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印永胜,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印荷仙,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M8203E,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庄,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顾建平与被申请人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顾建平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印永胜、印荷仙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证据,本院冻结该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其中之一账户(开户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10250251010000040240)中冻结的余额已足额,故申请解除对其余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除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3210250251010000040240外其他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爱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红燕
书 记 员 朱静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