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顾建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601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M8203E,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庄,总经理。
被申请人:顾建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印永胜,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印荷仙,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顾建平与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苏1283民初36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称,该公司与顾建平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顾建平申请诉讼保全的金额320000元超过诉求金额260000元,故顾建平申请诉讼保全错误,应当撤销诉讼保全裁定。
本院经复议审查认为,顾建平与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顾建平申请对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据顾建平的申请,依法保全作为被告的复议申请人的财产,并无不当。关于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鉴于诉讼保全仅是程序性审查,不涉及法律关系的确认,及顾建平所主张的保全金额320000元不仅包括了借款本金260000元,还包括了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代理费等,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戴爱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红燕
书 记 员 朱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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