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

顾建平、印荷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3民初3164号
原告:顾建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印荷仙,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建平与被告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被告印荷仙、被告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借款280000元及14个月的利息37800元,合计3178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2、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代理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桥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及派出所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指派被告负责该项目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资金短缺,工程难以进展。被告向原告借钱发放工人工资和进材料并承诺月息1分,到2021年元月27日利随本清,如违约,将承担由此引发的诉讼费、代理费等。现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印荷仙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1、我公司将中标的张桥镇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及派出所业务用房工程内部承包给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庄,刘庄又将该工程外包给了印荷仙;另外,我公司将该项目的附属工程外包给印荷仙施工。我公司与印荷仙之间不存在指派关系,而是外包关系,且该工程由印荷仙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行解决劳务费等,按照工程款支付比例背靠背式支付工程款;2、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借款人为印荷仙,我公司并非该借贷关系的相对方,故该笔借款与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7日,印荷仙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因张桥派出所(润缘公司)办公室用房施工过程中,存在资金短缺,项目难以周转,本人印荷仙(身份证)特向顾建平借到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现金支付,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月息1分,到2021年1月27号前归还本金利息。到期不能还清,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约如造成法律诉讼,诉讼费、律师费由本人承担,另附家属本人身份证。特此立据。”印荷仙在借条上“欠款人”栏签名确认。该笔借款支付方式为: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根据印荷仙指示支付他人29702元,分别为微信转账给周林6000元、肖军民2002元、老龙王1400元、电器设备300元,现金支付印鹏10000元、印永胜1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根据印荷仙指示支付他人及支付给印荷仙本人共计166000元,分别为刘庄30000元、何水平50000元、井子架租金8000元,其余78000元支付给印荷仙本人,其中现金50000元、微信转账28000元;2020年3月23日支付给印荷仙50000元,其中现金1500元、微信转账48500元。综上,原告共计支付印荷仙借款本金245702元,原告陈述截止2021年1月27日计息34298元,本息合计280000元。后印荷仙逾期未还款,原告催要未果,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张桥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及派出所业务用房工
程、张桥镇派出所室外附属工程均分别由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2019年9月2日,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签订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张桥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及派出所业务用房单包工程由刘庄承包独立经营。次日,刘庄与印荷仙签订协议,将该工程转包给印荷仙,约定管理费用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10%收取。2020年9月1日,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与印荷仙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桥镇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及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室外附属工程由印荷仙组织施工,并由印荷仙承担该项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等,印荷仙按工程审计价的10%向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缴纳工程管理等费用。
另查明,原告与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一份,根据约定原告向该所支付代理费15000元。审理中,顾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原告为此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顾建平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等证据和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工商登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顾建平提交的借条证实原告与印荷仙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数额,原告实际支付245702元,本院依法确认印荷仙向原告借款本金为245702元。关于利息的计算,原告陈述截止2021年1月27日印荷仙欠原告借款合计280000元(其中利息34298元),印荷仙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印荷仙偿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及逾期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涉案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以借款本金245702元为基数。原告根据约定主张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因双方未约定由被告承担,鉴于诉讼保全担保费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及代理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记载,印荷仙并未以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该公司授权印荷仙对外借款,事后也未得到该公司的追认,原告对此负有注意义务,而非无过失,印荷仙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印荷仙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借款并非职务行为。因此,所借款项应由印荷仙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印荷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建平借款280000元及利息(以2457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代理费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7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印荷仙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印荷仙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月丽
人民陪审员  张**兰
人民陪审员  张大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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