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

顾建平、印永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601号之一
申请人:顾建平,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申请人:印永胜,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印荷仙,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M8203E,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庄。
案外人:泰兴市张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顾建平与被申请人印永胜、印荷仙、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顾建平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印永胜、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印荷仙对他人(单位)享有的债权320000元,泰兴市张桥镇人民政府在320000元内不得对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印荷仙、印永胜的工程款进行清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爱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红燕
书 记 员 朱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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