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

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157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三六村城北桥西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南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延令街道新城市。 原告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0元,保全费1713元,合计415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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