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9157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三六村城北桥西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南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延令街道新城市。
原告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骏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0元,保全费1713元,合计415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