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12民催33号
申请人: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票据号码0010004120404352、票据出票(持票)人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金额400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宁波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增辉
审判员***
审判员申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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