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1财保803号
申请人: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丽平,懂事长。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A座2609室。
被申请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地址:沂南县孙祖镇新家庄子村。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孙祖镇人民政府的债权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孙祖镇人民政府的债权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