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民初911号之一
原告: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和谐广场)A座2609室。
法定代表人:和丽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孙祖镇新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