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异1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沂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长芝,镇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和合科技”)与被执行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来源管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沂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称“***政府”)对本院作出的(2018)鲁1321执12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扣划***财政所资金42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政府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1321执122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回转扣划的异议人资金。事实与理由:1、沂南县***人民政府与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厕改资金已经结算完毕,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不存在协助执行问题。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人民政府的厕改资金,已经于2017年6月7日全部转让给了临沂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沂南县***人民政府主张该债权,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2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沂南县***人民政府共支付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93075元,该判决异议人已经履行完毕。至此异议人与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沂南县人民法院再以异议人欠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厕改资金的名义要求协助执行,扣划异议人的资金完全错误。2、申请执行人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厕改资金已经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山东和合环保有限公司的保全早已失效。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厕改资金【(2017)鲁1321财保803号民事裁定书】,临沂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提起诉讼,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2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认可了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撤消了(2017)鲁1321财保803号民事裁定书。因此申请执行人的保全裁定已经失效。沂南县人民法院不能再以诉讼保全为由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综上,异议人与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关于厕改资金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欠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厕改资金的名义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并扣划异议人的资金完全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2018)鲁1321执12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返还扣划资金。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16日,申请人和合科技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鲁1321财保803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人民政府的债权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2月2日,原告和合科技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来源管业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9156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审理。2018年2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1321民初911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1567元(利息以4915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上述给付数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5元,减半收取4338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608元,由被告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来源管业未自觉履行。2018年5月23日,原告和合科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8)鲁1321执1220号。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8)鲁1321执1220号之二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人民政府、财政所测改工程款420000元。并向***政府、沂南县***财政所送达《(2018)鲁1321执1220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将被执行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财政所剩余厕改资金420000元扣划至我院账户”***政府、沂南县***财政所未自觉履行。2022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8)鲁1321执1220号之三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财政所账户工程款420000元划拨支沂南县法院账户。从沂南县***财政所在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户9161××××6382中划拨420000元。随后,案外人***政府以“***政府与来源管业厕改资金已经结算完毕,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9年2月21日,原告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合科技、第三人来源管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鲁1321民初851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2017年11月17日本院以(2017)鲁1321财保803号民事裁定书对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山东来源管业有限公司在沂南县***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财产359575元(实际已转让)的查封(冻结)。二、驳回临沂智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山东和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本院可否强制划拨***人民政府420000元资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且《(2017)鲁1321财保803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和合科技提起的保全请求已经本院《(2019)鲁1321民初851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予以解除。执行过程中,在尚未认定债权性质及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划拨***人民政府账户存款,属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对***政府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沂南县***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成立。对已划拨的沂南县***财政所在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户9161××××6382中存款420000元,由执行程序依法作出执行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淑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