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民初2052号
申请人:谢显军,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新疆阿拉尔市,现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申请人:邵阳新悦文化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赛梅。
申请人谢显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邵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232号仲裁裁决书。
经审查,申请人谢显军与被申请人邵阳新悦文化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因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邵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232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错误,本院已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湘0503民初243号裁定,驳回了被申请人邵阳新悦文化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邵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232号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谢显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月星
审 判 员 谢 蔚
审 判 员 蒋建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