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执21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纽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1450885K。
法定代表人:杨茜。
被执行人: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96756N。
法定代表人:***。
2017年12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重庆纽卡会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7)渝仲字第137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7.5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已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罚款5万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和罚款5万元(已实际扣划其两笔银行存款共计8207.18元上缴国库)。
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对外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彭水旅游局、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应收款,对此,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向两公司发出调查函,调查无果。
2018年6月15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通知,同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有效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霖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