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执恢3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纽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1450885K。
法定代表人:杨茜。
被执行人: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9675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2018年11月7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重庆纽卡会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7)渝仲字第1373号裁决。原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渝01执219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重庆纽卡会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渝01执异386号执行裁定:追加***为本院(2017)渝01执219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庆纽卡会展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7.5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无住房公积金;轮候查封***名下揽胜极光牌、宝马牌汽车各一辆。
本院派员到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7-12查找,该地现为其他商户经营,未找到该公司。经向***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办事处发函查找其下落,无果。
因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既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重庆坤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对***罚款1000元。
2019年4月25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通告,其在限期内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二被执行人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霖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