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恢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泛华恒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6118892G。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151-1号,该次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218000.07元,扣除执行费3170元后,剩余款项214830.07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2018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766.62元,本院将该执行款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除此之外,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终结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舒敏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