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贵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广西金鑫铜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桂0802执471号
贵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广西金鑫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鑫铜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桂08民终12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西金鑫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履行款203053.78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3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9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桂08民终12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