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02民初6940号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
河区***与南二环交口绿地中心B座1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1979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与清溪路交口恒达御景会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F9NF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与被告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宣城恒大悦澜湾首期雨水收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粤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71063.5元(具体以鉴定金额为准)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3.85%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东建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粤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承包方东建公司与发包方粤通公司签订《宣城恒大悦澜湾首期雨水收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宣城恒大悦澜湾首期雨水收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验收、包移交、保机械使用等;承包方式总价(含税)包干,项目固定总价285330元,并就付款方式及履行期等进行约定。后东建公司依约施工,项目也于2020年5月31日施工至总合同价款的95%,但因粤通公司资金链断裂,未依约支付包括东建公司在内的工程款项,导致整体工程停工至今,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粤通公司亦未支付工程款。
东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粤通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东建公司所举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对东建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在诉讼过程中,东建公司委托安徽百友国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安徽百友国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宣城恒大悦澜湾首期雨水收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207732元。
诉讼中,东建公司申请对粤通公司价值271063.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支付保全申请费1876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上述金额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粤通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且至今尚未通知继续施工,故东建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东建公司对其已完工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粤通公司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东建公司要求粤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07732元的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东建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案涉工程不宜单独折价拍卖,故东建公司要求对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不予支持。粤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于2019年5月6日签订《宣城恒大悦澜湾首期雨水收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07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83元,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83元,被告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保全费1876元,由被告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