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21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执行人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1221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关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池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