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霍双全、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21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执行人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1221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关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池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