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铁银执字第00525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铁岭市石美石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铁岭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石美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424号调解书的此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伟君
审判员:*丹
审判员:*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时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