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9民初96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楼宇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天宇、***,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兴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事兴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天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台阶维修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承接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西南道村道路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原告房屋门前台阶损坏,原告要求被告修缮无果后自行修复,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具状起诉。
被告万事兴安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施工前已就相关责任问题签订过协议,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西南道村村民,其所居住宅为该村3区1排18号。2019年7月,该村村委会决定对本村102国道南侧道路进行翻修,后万事兴安公司承接该工程。工程动工前,村委会组织村民出具证明一份,其上载明,经镇委、村委共同决定对本村102国道南侧(第20号路,长114米,宽3米;第21号路,长114米,宽3米)道路给予翻修。所翻修路两边台阶、坡道、散水台等住户问题由村委会负责,施工方不予承担。施工方只负责路宽3米以内混凝土路面施工,只是翻修,不对施工后出现存水及散水问题负责,村委在施工前做好协调工作,路基宽度在3.5米以上(为支模预留空间)。施工要求:两侧支模,模板以外不负责修复等内容。该份声明落款处有***(*****)在内的本村村民签名捺印。
经万事兴安公司确认,为保证路基宽度(3.5米)等施工要求,其在施工过程中将***家门前台阶拆除,后双方因台阶修复费用成讼。
本院认为,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西南道村委会决定对村内道路进行翻修,系从本村集体利益出发、有利村民生产生活的便民举措,全体村民对此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万事兴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家门前台阶拆除,目的在于保证路基宽度等施工要求,保障顺利施工,***及其家庭成员作为本村村民,对此应负适度的容忍义务。
另外,各方在道路施工前已就相关责任问题达成一致,***亦在其上签名捺印,应视为其作为家庭代表对证明所载内容的认可。依据该份证明:“所翻修路两边台阶、坡道、散水台等住户问题由村委会负责,施工方不予承担”,故***及其家庭成员无权再就修路导致的台阶拆除问题向万事兴安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