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6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凤凰帝豪商办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95163Y(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