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6执1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凤凰帝豪商办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95163Y(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与财产,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